题目类型:
问答题
题目内容
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销售三批统一规格、质量的货物,每批各2000件,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件200元,180元和60元。经税务机关认定,第三批销售价格每件60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正确答案
解:(1)销售前两批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80)×2000×13%=98800(元)。
(2)销售第三批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80)/2×2000×13%=49400(元)。
(3)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8800+49400=148200(元)。(p85)
(2)销售第三批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80)/2×2000×13%=49400(元)。
(3)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8800+49400=148200(元)。(p85)
AI解析
根据题目描述,该企业在5月份销售了三批货物,每批2000件,销售价格分别为200元、180元和60元。增值税税率为13%。
1. 对于前两批货物,销售价格分别为200元和180元,由于第三批货物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按照前两批的平均价格来计算第三批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 计算前两批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00 + 180) / 2 = 190元。
3. 计算前两批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 + 180) × 2000 × 13% = 98800元。
4. 计算第三批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使用前两批的平均销售价格:190 × 2000 × 13% = 49400元。
5. 将前两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相加,得到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8800 + 49400 = 148200元。
因此,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48200元。